Page 31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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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前,应提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告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及
其他相关方,并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处理好相关事宜。
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
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保底供电。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一)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
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二)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具备跨省跨区交易组织能力的交易平台开展 ;跨
省跨区电量中属政府间框架协议内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合同执行。
经点对网专线向重庆市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
机组的情况)视同为重庆市市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重庆市电
力电量平衡,并按重庆市有关要求参与市场。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之间
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
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
履行市场化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
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季度、月度为周期开展。有特
殊需求时,也可以按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或紧急支援
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
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
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
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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