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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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开展的市内电力交
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补偿交易等。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
围内的电力交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发用电计划放开达到一定比例,在市场交易具备
一定条件时,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
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
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
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和执行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具体实施细则由华中能源
监管局牵头、重庆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能源局和重
庆市物价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重庆市电
力中长期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
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是指重
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力交易中心)。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
成的购售电合同 ;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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