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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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
            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
            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电力用户准入电压等级等要求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
                 2.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
            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

                 3.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
                 4.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
            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

            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准入条件 :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
            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七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
            意退出市场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
            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

            价提供供电服务。
                 在其他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共享
            后,可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
            和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向重庆市电力管

            理和监管部门、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重
            庆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重庆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变更或撤销注册,应向重庆电力交易中
            心提出申请,经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者撤销

            注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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