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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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 12 月中旬(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中旬(季度交易)、每
月中旬(月度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集中
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开闭市时间、限价信息 ;
(二)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
括机组)安排 ;
(三)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四)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五)次年(季、月)度各燃煤发电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
机组必发电量下限 ;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计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第四十一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市内直接交易、跨省跨
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
和价格的形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
则确定成交,优先级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
第四十三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
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年(季、月)度交易价格和分月电量计划。技术支持
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
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形式为单调下降的“电量-电价”曲
线,可包括一至三段水平线段,每段对应一个电量及电价。各段申报电量累计不
超过可参与年(季、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电力用户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电力用户年(季、月)度最大生产所需用
电量,售电公司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年(季、月)
度最大生产所需用电量扣除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的剩余电量。
发电企业报价形式为单调上升的“电量 - 电价”曲线,可包括一至三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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