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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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 12 月中旬(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中旬(季度交易)、每
            月中旬(月度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集中

            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开闭市时间、限价信息 ;
               (二)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
            括机组)安排 ;

               (三)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四)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五)次年(季、月)度各燃煤发电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
            机组必发电量下限 ;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计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第四十一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市内直接交易、跨省跨
            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
            和价格的形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
            则确定成交,优先级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

                 第四十三条  年(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
            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年(季、月)度交易价格和分月电量计划。技术支持
            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
            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形式为单调下降的“电量-电价”曲
            线,可包括一至三段水平线段,每段对应一个电量及电价。各段申报电量累计不
            超过可参与年(季、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电力用户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电力用户年(季、月)度最大生产所需用

            电量,售电公司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年(季、月)
            度最大生产所需用电量扣除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的剩余电量。
                 发电企业报价形式为单调上升的“电量 - 电价”曲线,可包括一至三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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