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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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机构再次安全校核后纳入月度计划,若仍未通过安全校核则按上述原则
调减电量。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如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结果发布
24 小时内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
予解释。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 24 小时内
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视为无意见。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购电及输配电合同由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订,售电合同由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
用户三方签订。若售电公司在交易中出现售电服务费为负的情况,应由电网企业
和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合同风险防控方式。
第六十五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年(季)度市场化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月
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计划,包括
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市场交易电量。月度交易计划按以下先后顺序安排 :
(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和市内优先发电 ;
(二)市内直接交易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 ;
(三)基数电量。
第六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交易计划,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
交实际执行结果,并说明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跟踪和
发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并对交易执行结果及偏差责任进行认定,作为
结算考核依据。市场主体对月度交易计划执行结果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
责出具书面解释,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
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紧急情况导致的
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的年(季)度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于每月 5 日前由交易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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