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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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交易优先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用户侧(含售电公司,下同):优先购电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
量转让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二)结算方式。
1. 发电侧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上网电量小于月度市场化电量、且小于签约用
户侧实际用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所对应的用电量,
超出部分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 ;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同时用
户侧分月申报合同范围内实际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的,由发电侧补偿用户侧目
录电价与合同电价之间的差额电费。
2. 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少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且不大于签约发电侧分月实际
上网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违约电量和违约金由用户侧和
发电侧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用户侧实际用电量所对应的上
网电量,剩余上网电量按照标杆电价结算。
3. 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大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但少于签约发电侧分月实际上
网电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 ;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用户侧实
际用电量所对应的上网电量,剩余上网电量按照标杆电价结算,发电侧基数电量
可在合同周期内滚动调整。
4. 用户侧实际用电量大于分月申报合同电量,且大于签约发电侧实际上网电
量时,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侧上网电量所对应的用电量,超出部分用电量
按目录电价结算 ;发电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
(三)特殊情况下的结算方式。
1. 各类交易意向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当月内因清洁能源优先发电、
最小开机方式等特殊原因限制,导致发电侧市场化电量不能完成的,可在合同周
期内滚动调整。用户侧按合同电价结算当月实际用电量。
2. 发电侧不服从调度命令,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
偏差考核范畴。
第八十三条 合同周期清算 :
(一)实际用电量(上网电量)与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差值为偏差电量,偏差
电量与市场化合同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合同偏
差率在 ±3% 范围以内的电量免予考核,按市场化合同约定电价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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