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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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九十三条 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
(一)协商解决 ;
(二)申请调解 ;
(三)提请仲裁 ;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九十四条 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存在串谋、欺诈、严重违约等失信行为的
市场主体,由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其列入 “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
第九十五条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重庆市电力
管理和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
(一)电力用户就同一交易电量与两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意向
性协议 ;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
(三)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
(四)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
(五)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
(八)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市场干预
第九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
进行市场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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