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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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与应用发展专项 " 之下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
           (以下简称 " 专项项目),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具有创
            新性、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关键部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

            高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三条  专项项目坚持 " 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补助、公平公正 " 的原则,
            设置普惠项目与激励项目两个类别,按照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农业农村领域、
            社会民生领域归口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 " 企
            业系统 ")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项目不纳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的限项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专项项目征集的类别和数量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科技型企业申报情
            况确定。


                                        第二章  普惠项目



                 第七条  普惠项目是指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技术路线,
            自我投入为主,产学研联合实施,可以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补助的技术创新活
            动。

                 第八条  普惠项目采取 " 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结题 " 的方式组织实施,
            旨在支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快创新发展步伐。
                 第九条  普惠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
               (一)科技型企业(不含符合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
            研究类企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均可以
            申报 1 项。补助额度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或增加额计算,计算结果以万
            元为个位,小数点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再以个位取整,最低 1 万元、最高 300

            万元。单户科技型企业有多种计算结果的,补助额度为最高额度的计算结果。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
            用增加额 2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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