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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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备案额 2%。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研发费用增加额 15%。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研发费用备案额 1.5%。
                 3.其他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
            费用增加额 1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
            费用备案额 1%。

               (二)科技型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且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申报 1 项。满
            足两种条件及以上的,可以多申报 1 项。
                 1.高成长科技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且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的,可申报 1 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

            度为 20 万元 / 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度
            为10万元/项。
                 2.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首次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在本实施细
            则有效期内,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实现一笔直接融资 500 万元以上或完

            成股份制改造后即可申报。补助额度为 20 万元 / 项。
                 3.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连续第 3 次通过认定的均可申报 1 项。
            补助额度为 20 万元 / 项。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符合普惠项目申报条件,同时获得有区县(含开发区)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财政奖补资金,可以将区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与市级项目补助
            经费整合用于实施普惠项目。
                 第十一条  普惠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于每年 3 月底前发布通知,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

            项目。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登陆企业系统的 "
            专项项目 " 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书,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经所
            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达市科技局。

               (三)项目审核。区县科技局审核科技型企业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后,在线
            提交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综合
            评议,提出建议立项的意见或完善项目资料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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