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337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资金测算、兑现拨款、监督检
查、绩效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
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 " 企业系统 ")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 区县科技部门 ")
开展创新券申领、兑现的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系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用于购买《国务院关于加快科
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 号)所列的科技服务(有偿,以下
简称 " 科技服务 ")和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有偿,下同),分为资源共享券和融
资辅导券,设定不同的面额,资助不同的对象。
第五条 资源共享券用于购买科技服务,面额分为 1 万元和 2 万元两种,有
效期均为 1 年。
面额 1 万元的资源共享券由区县科技部门代为领取和使用,资助对象为拟入
库企业系统培育的下列主体 :
(一)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内的企业或创客。
(二)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三)国家或本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团队及个人。
(四)向区县科技部门提出科技服务需求的创客。
面额 2 万元的资源共享券每年由资助对象领取和使用 1 张,资助对象为企业
系统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
(一)注册成立时间 3 个(含)纳税年度以内 ;
(二)已及时、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
(三)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
资源共享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领券后 60 日内未使用,以及有效期届满后
90 日内未申请兑现的均自动作废。
第六条 融资辅导券用于购买上市或挂牌辅导服务,面额为 4 万元。资助对
象为企业系统中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
单个资助对象只能申领和使用融资辅导券 1 张。
第七条 创新券的申领程序如下 :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在线领券。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须于每年 12 月底前适时登陆企
— 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