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340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区县科技部门领用创新券和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
            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凡有举报经核实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
            重复申报资助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

            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使用创新券兑现的资金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科技型企业、区县科技部门申请领取创新券的时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接
            券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的时间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
            办法》(渝科局发〔2018〕9 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 334 —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