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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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级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转贷应
急工作协调小组监督管理,每月向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简报、转
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市级资金管理平
台转贷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转
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
平等自愿原则,与银行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独
立子平台,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区县转贷资金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市级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
释,有效期 3 年。原《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
财金〔2015〕10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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