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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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八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
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
记录 ;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
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
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 90% 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 ;
(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8000 万元 ;
(三)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
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 3000 万元的转
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应提前 15 日向市级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书面报备。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
按每个工作日 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 1 个工作日的按 1 个工作日计算收取。
若 15 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
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可通过网络平台
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企业在网络平台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双
百”大型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签
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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