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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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系统领取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由区县科技部门和科技型企业向接券机构单向流通,可以根
据购买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拆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第九条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 1 年以上,自愿在重庆科
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按照内容清晰、
价格合理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的下列法人组织 :
(一)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高等学校。
(二)能够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包括全市科研事业单位、
市属转改制科研机构。
(三)经科技部或市科技局认定,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具有有效 CMA 或 CNAS 资质,能够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限 CMA 或
CNAS 授权目录范围内)的检测机构。
(五)从事科技创新板挂牌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注册为接券机构后,可授权本单位能够为企业提供科技
服务的专家或团队,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条 接收创新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接券机构接收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通过企
业系统在线接券后,应报领券企业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备案。其中,接券机构接
收面额 1 万元的资源共享券应与区县科技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团队名单,
约定具体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绩效目标,通过企业系统在线接券的张数应为
10 的倍数。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兑现 1 次,由接券机构申请兑现,市科技局集中受理。
接券机构接收资源共享券并签订有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未在有效期内完成
约定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上传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后 3 个月
内完成约定服务并申请在有效期届满的次年兑现。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接券机构授权本单位的专家或团队直接接收资源共
享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由授权单位作为接券机构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接券机构申请兑现资源共享券和融资辅导券应当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在线上传完成服务合同的证明资料,并保留原始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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