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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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立项。对通过评议和吸收评议意见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市科技
局于 6 月底前下达立项计划并拨付补助经费。
(五)项目结题。科技型企业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过程管理,在项目完
成研究任务后自行组织结题。
第三章 激励项目
第十二条 激励项目是指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我投入资金,自行组
织实施并取得技术成果后,通过竞争方式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补助的技术创新
活动。
第十三条 激励项目采取 " 自愿申报、竞争立项、择优补助 " 的方式组织实施,
旨在激励科技型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或市场竞争力的技术
成果。
第十四条 用于申报激励项目的技术成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属于申报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
(二)有效破解了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或显著提升了申报单位的经济效益 ;
(三)未获得过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激励项目的申报主体、条件和补助标准如下 :
(一)注册成立时间 3 个(含)纳税年度以内的科技型企业可以申报 1 项。
补助额度为 10 万元 / 项。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以申报 1 项。补助额度为 50 万元 / 项。
第十六条 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于每年 3 月底前发布通知,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
技术成果。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登陆企业系统的 "
专项项目 " 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书,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经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达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
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证明资料。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现场
评审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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