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339
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接券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上市或
挂牌辅导服务的,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后的当年,方可申请兑现该企业支付
的融资辅导券。
接券机构申请兑现面额 1 万元的资源共享券应先提请区县科技部门出具书面
绩效证明,载明服务绩效情况,罗列 " 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 " 的名单,通过企
业系统在线上传并提出兑现总金额。每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 10 家可申请兑现
1 次。不足 10 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兑现申请,累积至 10 家后再予以兑现。
前款所称的 " 新培育入库科技型企业 ",是指经接券机构提供服务,在企业
系统入库后,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达到 E 级及以上的企业。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兑现程序如下 :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于每年 7 月底前发布通知,集中受理创新券的兑
现申请。
(二)提交资料。接券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登录系统,
提交拟兑现的服务订单或服务合同,下载打印《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加盖
单位印章后送达市科技局。
(三)核对确认。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订单数量 15% 的比例,
对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进行抽查,并提出核对意见。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的核对意
见,提出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
日以上。
(四)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于次年 4 月底前一次性集中
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由接券机构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合理使用。鼓励接券机构利用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提升科
技创新能力或科技服务能力。
接券机构利用兑现创新券获得的资金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实行自主选题、
自主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经费包干使用。符合市级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
可以申请入库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项
目,将下达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或开发区设立创新券并纳入企业系统统一管
理。
— 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