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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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
            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
            算依据。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七十七条  对于发电企业内部多台发电机组共用上网计量点且无法拆分,
            不同发电机组又必须分开结算的情况,原则上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装机容量等比
            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

            电能计量装置数据,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
            算要求定期抄录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当出现
            计量数据差错或纠纷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核查、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
            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
            电费并开具发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电费,与售电企业结算售电代理
            服务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优先结算市场化合同电量。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八十条  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的,电网企业承担电
            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并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的电网企业或拥
            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承担相应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八十一条  年(季)度合同暂按“月度结算、合同周期清算”原则执行。
            随着电力市场发展,可逐步过渡到“月结月清”方式。年(季)度交易分月合同
            电价一致时,分月偏差电量在满足安全校核前提下,可在后续月份滚动调整,并
            在合同周期的最后一个月进行清算 ;年(季)度交易分月合同电价不一致时,分

            月偏差电量不能滚动结算,市场主体根据分月合同电量进行月度清算。
                 月度合同按“月度结算、月度清算”原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月度合同结算 :
               (一)结算顺序。

                 发电侧 :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优先
            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同一交易品种不同交易周期原则上交易周期长的优先于交
            易周期短的 ;同一交易品种同一交易周期,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原则上双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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