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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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次月电量调整申请,经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电力调度
机构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结算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电力市场交易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采取滚动调整方式处理。随
着电力市场发展,可适时推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
第七十条 现阶段,年(季)度市场化交易合同因消纳清洁能源发电等非市
场主体原因导致水火电量配比偏差,优先由同类型发电企业间电量进行转让、互
保,再进行水电、火电转让,以保障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完成,由此导致的电力
用户价格波动在交易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统筹平衡。
第七十一条 执行滚动调整方式时,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合同
电量在交易周期内可作调整。每年 9 月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与发电企业
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及剩余月份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调整意
向,通过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年度市场
化交易补充协议,纳入年度交易安排。
第九章 辅助服务
第七十二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储能设备、
需求侧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七十三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
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七十四条 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仍然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辅
助服务市场启动后,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
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
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七十六条 同一计量点应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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