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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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段,每段对应一个电量及电价。
                 发电企业年(季、月)度竞价交易各段申报电量之和不大于次年(季、月)
            度剩余发电量。次年(季、月)度剩余发电量 = 次年(季、月)度最大发电量 -

            次年(季、月)度年度计划分解电量 - 次年(季、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分解电量。


                                         第五节  挂牌交易
                 第四十五条  年(季、月)度集中交易期间,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

            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挂牌交易申请,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市场主
            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摘牌。
                 第四十六条  达到挂牌交易上限后,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挂牌交易申报,参与
            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摘牌。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挂牌交易和发电企业挂牌交
            易两种方式。市场主体在挂牌交易期间可以摘牌多笔挂牌电量。如果同一笔挂牌
            电量被多家摘牌,则按照摘牌申报时间依序形成交易合同,电力交易平台根据摘
            牌意愿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若摘牌时间相同,则按申报电量等比例依次

            分配交易电量。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向市
            场主体公布。


                                  第六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四十八条  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应剔除市场发电容量,剔除容量 =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1+ 线损率)/(1- 上一年度各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厂用电率)
            ÷(统调主力燃煤发电机组当年预测平均利用小时数 ×1.25);剔除的发电容量
            不再参与年度基数电量安排。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基数电量安排,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在每年 12 月底前签
            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包括电子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
            易价格等。



                                     第七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五十条  拥有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
            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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