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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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区内的售电量除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月度集中竞价总
电量的 30%。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
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
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
省市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确定的市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
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双边交易
第三十六条 每年 11 月前 2 个工作日(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前 2 个工作
日(季度交易)、每月前 2 个工作日(月度交易)内,各发电企业向重庆电力交
易中心报送分月发电能力及发电量上下限。
第三十七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信息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
(二)次年(季、月)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三)次年(季、月)度市场化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四)次年(季、月)度各机组允许申报市场电量上限 ;
(五)次年(季、月)各燃煤发电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机组必
发电量下限 ;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测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第三十八条 年(季、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市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三十九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后,市场主体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达成年(季、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重庆
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性协议,年(季)度意向性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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