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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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区内的售电量除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月度集中竞价总
            电量的 30%。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
            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
            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

            省市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确定的市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
            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双边交易
                 第三十六条  每年 11 月前 2 个工作日(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前 2 个工作
            日(季度交易)、每月前 2 个工作日(月度交易)内,各发电企业向重庆电力交
            易中心报送分月发电能力及发电量上下限。

                 第三十七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信息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
               (二)次年(季、月)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三)次年(季、月)度市场化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
               (四)次年(季、月)度各机组允许申报市场电量上限 ;
               (五)次年(季、月)各燃煤发电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机组必
            发电量下限 ;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测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第三十八条  年(季、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市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三十九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后,市场主体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达成年(季、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重庆
            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性协议,年(季)度意向性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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