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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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
(一)负责安全校核 ;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
(三)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输电通道情况和相关基础数据,
配合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
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供市场主体进行查询 ;同时
向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通道及潮流实际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
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有关准入条件,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准参与市
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
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
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
3. 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
量可放宽至 10 万千瓦),以及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准入条件的水力发电企业、新能
源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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