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253
序号 政策措施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
32 税收减免 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 市地税局
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
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33 税收减免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
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
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34 税收减免 市地税局
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
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
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家政服务
35 税收减免 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 市国税局
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
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
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
36 税收减免 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 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
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
37 税收减免 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
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 市国税局、市
38 税收减免
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
市国税局、市
39 税收减免 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
地税局
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