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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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
            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
                 2.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

            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
            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30% ;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
            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 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30% ;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

            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 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10%。充电设施
            安装条件预留和建成情况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
            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其他区县参照
            主城区标准执行。(责任单位 :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加快现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到 2020 年,市级机关及其所属公
            共机构的内部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 20%,其他公共机构
            和国有企业不低于 10%。各区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
            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 :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政府)
                 4.充电设施相关建设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能源局编
            制《主城区公用快充设施布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委修订完善《电动汽车充电
            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市城管局、市发
            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和完善公共停车场(库)备案管理、等级划分和收费以及充电
            车位管理等相关规定。电力企业要加强配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匹配的
            配电容量。(责任单位 :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

            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
                 二、优化使用环境
                 5.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 0.4 元 / 千瓦时。居民住
            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逐步推行居民分

            时电价。(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6.对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4.5 吨的渝籍牌照载货
            汽车发放主城区货车通行证。对纳入城市配送体系或者更新替换传统能源的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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