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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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交的相关表格 ;
(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五)相关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申报通知的发布。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当年度申报
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流程及要求。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
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
报送到产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渝企业及市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
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二条 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
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统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
审核,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复核。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和市金
融监管局等部门对汇总的企业研发投入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确定补助计划。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确定
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拟补助计划。
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对经审定的拟补助计划按程序向全社会
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计划和
资金文件。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相关
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统一下达区县财政,区县
财政收到文件后 30 天内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
区(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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