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291
究开发费用报统相关情况。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金融机构和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深度合作,积
极利用各种投融资平台,拓展企业研发投入的融资渠道。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要求将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
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研发准备金备案平台上
完成备案。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企业投入到高新
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六)企业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之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同
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条 补助依据。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照研发
投入存量不高于 3%、增量不高于 10% 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
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补助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不
予补助。
第九条 申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
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 2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