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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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或新增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项目);(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仅
;
针对建筑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新增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项目)(3)
质量安全报监(仅针对建筑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新增建筑面积在 300 平
方米以上项目);(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仅针对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
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以外的建筑);(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共5项。
办理方式及时限 :(1)城乡建设部门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质量安全报
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等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
并将施工图审查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市级相关部门,由市级相关部门在 6 个工作日
内完成办理 ;(2)项目业主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城乡建设部门在 4 个
工作日内完成并办证。
(三)及早启动平行事项办理。
1. 企业投资核准制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企业投
资备案制项目提交规定所需全部资料后即为备案。节能审查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节能审查意见,具备与项目投资管理合并实施条件的应合并实施。
2. 环保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 水利部门对涉及需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的,
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国土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四)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部门在流程精简后,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
施,对存在规划设计方案变更未报告规划部门、违反施工图开展施工等情况的,
依法依规予以坚决处理,决不能因流程精简而放松监管。
四、特别说明
(一)本细则所列事项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据相关规定需上报国家及市政府
审批(审查)、委托第三方论证、向社会公告公示以及项目业主编制、修改或委
托机构编制、修改材料时间,除有单独说明的以外,均从正式受理后开始计算。
(二)相关改革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前
期工作 ;涉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报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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