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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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消防设
            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公安

            消防部门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程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时,申请
            人可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
            形的示意图。
                 3.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装修工程,申请人申请审批时,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消防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等不齐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4.对超高、超限、结构复杂等有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需报市级组织专家

            评审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衔接,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园林绿化审批实行标准核对查验管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开发布园林绿化审批导则,有关规定、控制标准等事先一次性告知企业和设计单
            位。

               (六)民防审批实行标准核对查验管理,由民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民
            防审批导则,事先一次性告知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编制的配建
            标准、设防等级、工程类型等技术要求,以及申请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的标准条件等事项。

               (七)节能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1.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核报国家核准(审批)的
            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

            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制定并公布)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实施节能审查。
                 3.其余项目与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合并实施节能审查。
                 三、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一)企业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编制初步设计,并向城乡建设部门申
            报初步设计审查,同步上报消防、城市管理、民防、气象、节能等协办事项,由
            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受理、分发办理、并联审查审批,实行缺席、超时即默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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