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P. 207
“证照分离”改革要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 ;做到放管结合,
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 106 项涉企
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
服务等 4 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改革方式及改革
举措见附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重庆自贸试验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
基础上,按照国发〔2018〕35 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
三、改革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
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 4 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
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
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
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
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
录和示范文本等,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
行审批。(责任单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
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
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
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
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
— 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