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重庆市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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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环境及
            资源约束类项目外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 ;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 ;

            定期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水电气等垄断性公用企业的“搭车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从重处罚
            违规者。(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配合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七)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

            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 :
            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二十八)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不
            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自身依法具有该项目工程建设、产品生产

            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工程、产品或服务可以不招标。(牵头单位 :
            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牵头
            单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

            委、市商务委)
               (三十)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
            要求履约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土地款等款项,对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及通报。
           (牵头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市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涉企政策的宣传解
            读和监督检查,确保涉企政策落地见效。涉企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市发展改革
            委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
            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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